田翠丽律师

  • 执业资质:1370220**********

  • 执业机构: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

发布者:田翠丽律师|时间:2016年03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587人看过

   近来多有当事人咨询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房产是否需要登记加名?约定财产归属公证效力如何?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约定,后又诉讼的,财产约定的效力如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财产尤其是房产归属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很多女士对此颇为不安,在婚前婚内为了“保婚”签订一纸文书来约束双方的财产,以防婚变。然而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签订后并不意味着终局,效力如何还需结合情况来认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储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

  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也需要像普通人一样办理过户手续吗?没过户可以撤销赠与吗?

答: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赠与房产的一方翻悔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对此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呢?

经反复研究论证后,我们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律师解读

   一、一方名下婚前财产或婚内个人财产,通过夫妻两个协议约定归另一方所有,如果办理完成过户,则赠与完成,赠与方无法撤销赠与。

   二、一方名下婚前财产或婚内个人财产,通过夫妻两个协议约定归另一方所有,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另一方婚内主张过户或离婚时主张归其所有,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三、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夫妻一方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约定尽归一方所有的情况并不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和 “部分共同所有”情形范围之内,而是一种赠与行为。因此不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即对于房产的赠与应当以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为赠与完成的标志。如果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赠与方则可以撤销赠与。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