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盐城某商贸有限公司,住址:盐城市亭湖区新洋经济区X号楼X室。
请求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宣告票号为3130005226464485的汇票无效,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事实与理由:
2015年 1月 14 日,申请人盐城某商贸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票号为3130005226464485 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该银行承兑汇票详情如下:
出票日期:2015年1月14日
出票人全称:青岛政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802170101421000160.
出票金额:伍万元整(¥50000)
收款人全称:青岛亿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款人账号:9020102301242050006046
收款人开户银行:青岛农商银行城阳流亭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向支付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支付人所在地属你院管辖,现向你院提出上述请求,请依法判决。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盐城润沾华商贸有限公司
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