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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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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房产的赠与在过户之前可以撤销吗

发布者:田翠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899人看过

一方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承诺将个人财产赠予给另一方,后又反悔,双方诉至法院。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婚姻法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不能撤销;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自有撤销权。

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在2011年8月31日答记者问中的表述是:“经反复研究论证后,我们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动产从交付时起权利转移、不动产则从过户登记时权利转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对此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因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赠与承诺若没有办理公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自有撤销权,受赠人要求强制履行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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