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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应当如何确定诉讼请求

发布者:李震宇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6日|分类:私人律师 |219人看过


劳动争议案件中应当如何确定诉讼请求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而言,仲裁是必经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仲裁的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定诉讼请求时,必须明确其请求业已经过仲裁,没有经过仲裁请求,应当先申请仲裁,再提起诉讼。
案例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9年2月入职新闻网络传播中心,担任内容编辑职务,每月应发工资为4000元。然而自2018年1月起,被告长期欠付原告工资,原告虽多次与被告交涉,但被告仍然拒不给付。原告无奈之下,被迫于2020年2月20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原告在职期间,正常的工作日、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均出现过值班的情形,被告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给付原告相应的值班费用。2019年7月,被告开始欠缴原告社会保险,因医疗保险的特殊性,原告自己垫付了6个月医保费用3215.46元。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有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工资以及加班费用,更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缴纳原告的社会保险,但被告并未完全履行其义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资8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4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法定假日加班费1656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医保费用3215.46元;5、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度采暖费1560元;6、判令被告支付欠缴的住房公积金3712元;7、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关于午餐补助及坐实失业保险二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被告并不拖欠原告2019年前的工资。二、原告主张补缴公积金,补发采暖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从程序上来看,原告主张补缴公积金,补发采暖费,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而在事实上,采暖费系被告主动为原告提供的额外福利,而非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故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答辩人未指派原告进行加班,原告主张的加班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一、被告新闻网络传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工资20494.49元;二、被告新闻网络传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000元;三、被告新闻网络传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垫付的医疗保险费2517.12元;四、关于原告主张的午餐补助及坐实失业保险,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处理,且属于独立请求事项,故本案不予审理;关于原告主张的采暖费及补缴住房公积金。上述主张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本院不予审理,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劳动争议发生后,经协商或调解无法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或调解,直接提起仲裁。除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情形之外,若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是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提起诉讼。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诉讼阶段增加了新的诉讼请求,要确定该新增请求是否与其他请求具有紧密关系,如果新的诉讼属于独立的法律关系,且未经仲裁,则不能合并审理,劳动者应就新的诉求另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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