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众多咨询者的反映以及我们的办案经历,为了使老百姓能依法和交警部门交流,特写下以下两点:
一、交警部门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被扣多久算是法定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据此,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是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也即交警的扣车权力来源该法律规定。
同时,根据公安部第104号令《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因此,交警部门应在对其扣留的事故车辆完成检验、鉴定后的5日内,应及时通知车主领取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否则即成立违法扣留。
二、交通警察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期间的相应停车费应该由谁承担?
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根据该法律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交通事故被扣押,交警大队委托停车场保管,在扣押期间的车辆保管费应当由交警大队承担,不必由车主或者车辆使用人承担。
依法行政的同时,也需要我们老百姓多多学法、用法,共同建设法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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