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礼美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1日 5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引言:
劳动关系是一种常见的法律关系,也是纠纷较为多发的一类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损害。今天,我们就为大家分享一个劳动纠纷中常见的一类纠纷案例——即经济补偿金纠纷。
案情简介:
张X于2013年进入四川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下属子公司工作,在2016年7月1日与股份公司签订劳动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X担任创新部经理,每月工资为50000元,绩效奖金9000元。2017年1月19日张X向股份公司提出离职,并递交了《离职申请》并载明“因个人原因,现自愿提出离职申请,最后工作日期为2017年1月31日”,后填写了《员工离职申请表》亦载明“离职原因:个人原因”,并得到了该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的签字批准,同日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载明了离职原因、工作截止时间、缴纳社保公积金截止时间及给予张X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处理过程:
因股份公司未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张X多次找到股份公司沟通未果,遂委托张礼美律师代理。接受委托后,张律师分析研判案情,收集整理相关证据,代张X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股份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76335元及2017年1月31日前的绩效奖金40500元。该委在2017年11月作出裁决:股份公司在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向张X支付经济补偿金276335元。
股份公司不服,向成都市金牛区法院起诉,在一审中股份公司诉称:张X系因个人原因自愿辞职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请求法院判决其无须向张X支付经济补偿金;张X在股份公司未达到公司规定的绩效考核要求应当退还多发的绩效考核奖金129055元。张律师代表张X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及多份关键证据,庭审中对股份公司提交的多份证据提出多项针对性质证意见,最终法院采信我方意见,判决股份公司向张X支付经济补偿金276335元。一审判决后,股份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经过审理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结:
本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可以说整个过程比较曲折。单从劳动者一方的离职理由来看,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有一定理由。但是,本案经律师代理,我方意见得到了仲裁和两级法院的支持,最终帮助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所以,在工作中如果产生劳动争议,可以及时咨询、委托专业律师处理,更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