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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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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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内,大量存在出借资质挂靠的情形,如何认证明挂靠和实际施工人?合同是否有效?具体到本案。分析如下:

发布者:李立飞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6日|分类:工程建筑 |61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事实可知,上诉人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实际投入,涉案工程的项目管理人员是上诉人雇佣的、材料是上诉人购买的、机械设备是上诉人租赁的,上诉人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再次分包并支付给分包队伍工程款,上诉人实际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管理,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原审第三人将工程款支付给上诉人个人,最后与上诉人进行了工程款的对账,因此上诉人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2)《内部承包协议书》、《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均无无效合同。

根据《内部承包协议书》的内容可知,该协议实质上是上诉人与某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分公司之间的挂靠协议,施工过程中的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均由上诉人负责,风险由上诉人承担,某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只提取0.8%的管理费,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的规定,该协议无效。同时,某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分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分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方便上诉人进行工程项目的承包,而上诉人并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或分公司的员工,实质上就是挂靠。根据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民初字第281号判决以及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2民初2459号判决中人民法院已经认定的事实可知,郭某与廊坊某建筑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因此,郭强挂靠廊坊某建筑公司以其项目部的名义与上诉人挂靠某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以分公司的名义所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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