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宏伟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时间

发布者:孟宏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经销代理 |2928人看过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