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宏伟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何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发布者:孟宏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3036人看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