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一起离婚案件中
原告张先生起诉被告朱女士离婚
朱女士表示同意
但她主张张先生赔偿
其损害10万元
被告主张原告赔偿
这背后有什么隐情?
该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呢?
经过庭审调查
张先生与朱女士都是“60后”
两人系离异后再婚
2014年两人登记结婚,然而这段夕阳恋时间短暂,2019年6月、2020年4月,张先生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均被判决不准离婚。
此次诉讼中,朱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她提出原告张先生在婚内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存在过错,应当依据《民法典》规定给付损害赔偿金。
朱女士提交了视频资料
报警记录及之前
诉讼的开庭笔录等证据
经审核,朱女士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张先生与一女子言语动作亲密,且在2019年5月至10月一段期间内常共同进出某住所并过夜。
询问:你们是什么关系?
张先生:我们是同事关系,她是我公司的会计。
询问:为何该女子叫你老公?
张先生:年轻人嘛,就是爱开玩笑,她那么叫,我也没办法。
询问:你为何应和?
张先生:我纠正过她,她还是那么喊,我没办法就随口答应了。
询问:你们为什么住在一个房屋中?
张先生:我们就是合租。
询问:她给你租金吗?
张先生:不给……
除此之外
通过查阅之前的离婚诉讼
庭审笔录以及出警过程记录
发现原告屋内有大量女性的
衣物和生活用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现结合双方陈述及证据,原告在婚姻关系期间多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现亦同意离婚,以上情形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婚姻无维系的必要,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法院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提出的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就被告提交的证据,经质证认证,原告对被告的证据真实性均认可,几份证据相互印证,结合证据形成时间,根据生活和人情常理,可以证明原告张先生存在婚外情,对婚姻存在过错。因原告确有过错,被告主张损害赔偿金于法有据,结合原告过错程度及经济情况,法院酌定损害赔偿金金额为2万元。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张先生与朱女士离婚,张先生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朱女士损害赔偿金20000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版权声明】: 本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