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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不愿抚养亲生女儿,法院会支持吗?

发布者:季伟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 |384人看过举报

她不愿抚养亲生女儿,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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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是来自湖南的一名土家族女孩。2008年,29岁的她来到如皋打工,认识了做生意的王某,王某比她大7岁。相识一段时间后,她相信了王某单身的说法,开始与王某同居,随后生育了一个女儿。

 

据她陈述,女儿出生后,王某还曾随她一起回老家湖南,但是一直没有办理结婚证。其实王某有妻子和儿子,并没有与她结婚的想法。2015年左右,双方之间发生矛盾,断绝往来。她一人独自抚养孩子,难以承受经济压力。2018年她找到王某,要其承担女儿的抚育费,双方争吵不休,直至报警处理,后在民警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协议。协议约定,孩子继续跟随她生活,王某定期给付抚育费。

 

2019年,她诉之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让女儿跟随王某一起生活。王某说妻子根本不同意他将这个女儿带回去抚养,且其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抚育费的给付义务,再说女儿随亲生母亲生活更好,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她则坚持要求女儿跟随王某生活,说是因为自己现在没有固定工作,租房与女儿一起生活,已经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女儿。法官告诉她与王某二人,如果两人都坚持不抚养女儿,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两人仍然坚持上述观点。

 

大约三十多年前,电影《妈妈再爱我一次》让很多观众泪如雨下,主题歌中所唱的“世上只有妈妈好,有妈的孩子像块宝……”至今仍然轻易就触动听众的泪点。谁能想到,该案中的她和王某却都忘记了为人父母的责任与义务,都不愿抚养女儿。

 

我想,她与王某也许曾经有过一段感情,但是他们的感情建立在王某已有婚姻家庭的基础上,就丧失了道德的支持和法律的保护,最终正如她所说,父母为此事气得病倒,自己十年的青春换来的是居无定所,最终连亲生女儿的抚养义务都难以承担。

 

法院一审后认为,因为双方在2018年签订抚养协议后,作为原告的她并没有出现重大情势变更等致无力抚养非婚生女或存在其他不适宜抚养的情形,故在双方达成的《抚养协议》未被撤销下,原告主张变更抚养关系依据不足。遂依法判决驳回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据初步统计,如皋法院今年以来已受理13个涉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的诉讼案件,相比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子女,虽然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世俗的眼光让他们的处境更为艰难。

 

我不敢断言非婚生子女一定不幸福,但是相比正常家庭的孩子,他们成长中面临的挫折和挑战会更多,谁敢肯定,他们一定能在苦难中绽放呢?惟愿生活中的你我,如若遇到了这样的孩子,多播撒一点爱的阳光吧!

 

作者单位:如皋市人民法院

 

作者:丁冬兰 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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