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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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人受伤谁来赔偿?

作者:季伟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3次举报
2025-10-28

装修工人张三在装修烧烤店时因脚手架断裂摔下地面而受伤,伤者找到烧烤店要求赔偿,烧烤店称装修的活已经包给李四,张三系李四找来的,现场脚手架也是李四提供。烧烤电坚称没有责任,要求张三找李四索赔,那么,张三的伤由谁来赔偿呢?

案例分析:装修工人受伤赔偿责任纠纷

一、案件背景

张三经李四介绍,为某店铺进行装修施工。在装修过程中,张三站在李四提供的脚手架上作业时,因脚手架板突然断裂,导致其摔倒受伤。张三要求店铺店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但店家辩称装修工程已承包给李四,脚手架由李四提供,张三也是李四招用的,因此店家不应承担责任,要求张三向李四索赔。张三与李四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李四亦未为张三购买工伤保险。

二、法律关系分析

1、张三与李四的法律关系

  李四作为装修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招用张三并提供脚手架,双方形成个人之间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若脚手架存在缺陷且李四未提供安全作业条件,李四作为接受劳务方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店家与李四的法律关系

店家将装修工程发包给李四,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93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自己损害的,定作人(店家)不承担责任,但若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若店家未审查李四是否具备施工资质或安全条件,可能因选任过失承担连带责任。、

3、店家与张三的法律关系

  店家与张三无直接合同关系,但若店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监督施工环境安全),可能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承担补充责任。

三、赔偿责任认定

1、李四的责任

   作为直接雇主和施工组织者,李四未提供安全脚手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张三的受伤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

2、店家的责任

   若店家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李四(如个人或无安全生产条件者),则存在选任过失,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否则,店家原则上不直接对张三承担责任。

3、张三的过错

   若张三未检查脚手架安全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可能减轻侵权人责任(《民法典》第1173条)。

四、是否构成工伤赔偿?

不构成工伤:张三与店家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李四为个人而非用人单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主体。张三应通过人身损害赔偿途径维权,而非工伤赔偿。

五、赔偿方式与法律建议

1、赔偿主体:李四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店家若存在选任过失,承担连带责任。

2、赔偿范围:

  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

  若构成伤残,可主张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需司法鉴定)。

3、举证责任:张三需证明伤害与脚手架缺陷的因果关系,及李四、店家的过错。

4、维权途径:

   协商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六、案例启示

雇主责任:个人承包者应确保施工安全,否则承担侵权责任。

发包方风险:企业发包工程应审查承包方资质,避免选任过失。

劳动者保护:提供劳务者应签订合同、明确权责,并注意留存证据。

本案中,李四作为直接雇主需对张三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店家是否担责取决于其选任承包方时是否尽到审慎义务。张三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季伟律师,执业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2010年开始律师执业,执业十年来,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和刑事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连云港
  • 执业单位: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720********6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
1320720********67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