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和小丽谈恋爱期间,利用信用卡套现十万元,向小丽支付彩礼,对此小丽并不知情。之后二人结婚,婚后小王出现不能及时偿还上述信用卡,出现逾期。小丽得知后,替小王偿还了两期信用卡贷款,不久二人感情出现问题,信用卡不在偿还。不久,银行以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起诉二人,法院认为举债方配偶帮助举债方还款,可以视为其对债务的事后追认,并以此为由判决贷款系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通过对举债方配偶帮助举债方还款案件判决分析,百分之六十的案件认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种:一、配偶还款可视为事后追认;二、配偶参与了借款、还款;三、夫妻双方财产存在混合性。百分之四十案件认定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种:一、仅凭一笔配偶转款难以认定具有追认的意思表示;二、配偶银行账户还款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共同还款责任。
依据《民法典》1064条,条将夫妻共同债务分为了三种类型,一是因夫妻具有共同负债意思表示而引发的合意型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基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所产生的债务;三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
该案中,信用卡套现用于支付彩礼,二人尚未结婚,债务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也不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共同生活所付债务。法院判决认定小丽替小王偿还贷款的行为构成共同的负债意思表示,而共同的意思表示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共债共签和事后追认。即法院认定小丽替小王还贷行为构成债务的事后追认。
那么,这个问题就变成了如何理解及认定“事后追认”行为,一般理解,夫妻一方在债务形成后,通过书面或其他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对另一方所付债务进行追认,表示同意共同承担该债务。需要明确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债的事后追认应当基于非举债方表达了明确有效的意思或实施了明确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单凭一两笔转款不能推定举债方配偶具有追认的意思表示。
像本案中小丽替小王还贷,小丽并没有明确的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仅有一两笔还贷的行为,而后小丽不在继续替小王还贷,不能认定小丽对小王的债务进行了事后追认。本案中认定债务为小王和小丽的夫妻共同债务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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