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时,事故双方的车辆性能、造成危险局面的成因、危害回避能力的大小、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等具体情况,综合判定双方的责任大小,即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确定双方事故责任。
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超速时与韩某驾驶的重型厢式半挂车发生刮擦,造成韩某驾驶的重型厢式半挂车向右偏移撞上高速公路右边护栏后翻覆,韩某因此身受重伤,该二人的车也分别有不同程度的损伤。后高速公路警察总队某支队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并出具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结论为:因当事人王某、韩某所驾车辆接触的具体事实和原因无法查证,故造成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事发后,韩某委托某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车和货物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评估,损失共计为148581元,韩某遂与王某协商,要求王赔付车辆及货物损失。由于迟迟协商未果,韩某一纸诉状将韩某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判王某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韩某车辆损失2000元、其他损失1016.4元以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韩某损失86932.2元。
法院认为,高速公路警察总队某支队对此事故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只是证明,属于证据中的书证形式,该证明仅对事故的经过进行了查明,没有对责任认定予以确定。因此,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该事故的责任认定应当由法院予以认定。其责任认定规则应当依据当事人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对危险发生的回避能力的大小,注意义务的程度高低等情况,综合确定双方的责任大。本案中,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属于小型客车,而韩某驾驶的重型厢式半挂车属于大货车;在车辆性能方面,小型客车更优越,其操作性能、回避危险能力更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系超车方,在控制车辆的速度、方向、灵活性等方面较之重型厢式半挂车强。因此,从上述几个方面综合判定,小型客车与重型厢式半挂车相比系优越。在交通事故原因及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定小型普通客车司机王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重型厢式半挂车司机韩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本院依法确定比例为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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