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6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决定书作出(2020)京0114司惩1号;对秦某处以5万元的罚款。
案件的起因是这样的:曾某向杨某借款50万元,秦某作为曾某的担保人,同曾某一起向杨某出具了借条。因曾某到期未偿还借款,杨某遂将二人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虽穷尽了各种送达方式,但该二人均未到庭应诉。法院遂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判决曾某向杨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秦某对此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判决发出后,该二人竟主动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秦某称借条上的签名和手印并非其本人亲自签写,并向主审法官提出要求鉴定借条上签名和手印的申请。与此同时,曾某也向主审法官提出该借款已由案外人清偿,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由于借条上的签名和手印以及借款是否已由案外人清偿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故二审法院又将该案发回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在重审过程中,秦某居然态度发生转变,又称借条上的签字和手印是其本人所签写,明确表示不做鉴定。法院也查明,上述曾某所称案外人所偿还的款项并非本案诉争款项。因此,昌平区人民法院又作出与原一审一致的判决。
秦某如此“明目张胆”地撒谎,法官的恼怒自不待言,不过好在自2020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第6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秦某这种在法庭上之上公然撒谎的行为自然就撞到了枪口上,成为了新规实施以来之后的第一起因在法庭上虚假陈述而被处罚的案件。
法院是定分止息的地方,法庭是庄严而肃穆的,原被告双方在开庭之前虽不必向西方国家一样,手持圣经向法官保证自己所言属实,但也应如实说出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如秦某这般公然在法庭上扯谎的行为,浪费司法资源不说,自己也是得不偿失。故金雅律师温馨提示:如您也将作为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参与诉讼,一定要注意前后言行的一致性,如实地向法官陈述自己所知晓的情况,不要试图“蒙混过关”,否则势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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