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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男子伤人致死逃亡24年,因没有绿码、走投无路自首了!

作者:彭功平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4次举报

近日,杭州一位男子因没有绿码走投无路而向派出所投案自首,其称,24年前因为一件琐事和同村的村民起争执后就逃离了家乡,这么多年一直在外地漂泊,靠打零工为生,因为害怕被抓,一直不敢回家,也不敢在一个地方停留太久。前段时间,搭了工友的顺风车来到杭州,由于工地和酒店住宿均需提供绿码和检查登记,该男子没有身份证,故无法提供绿码,只能在街头流浪,后被逼无路,只好去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民警调查,该男子在19966月份伙同他人将同村村民伤害致死后潜逃至今。

固然,该起案件似有点令人啼笑皆非,以至于有网友戏称“这可真是疫情带来的意外之喜”。不过从法律人的角度来讲,我们有必要厘清两个概念。一是追诉时效;二是自首的认定。

1.追诉时效

1)追诉时效的概念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在一种犯罪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即犯罪符合哪一个量刑幅度,就应当以那个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2)追诉时效的期限

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5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在上述案件案件中,该名男子将同村村民伤害致死,其很有可能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因当地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故该案不受该追诉时效的限制。

2. 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可知,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为了保全自己而隐瞒犯罪事实或者为了包庇同伙而将罪责全部揽到自己身上,均不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根据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应当认定为自首。

上述案例中,该名男子虽然是迫于无奈而去投案自首,但出于无奈之举而去投案自首只是该名男子的投案动机,该动机并不影响将其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认定为自首行为。故该名男子虽然是“为了不再流浪街头”而去派出所投案自首,但是对其判处刑罚的时候,仍然应当对其适用刑法有关自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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