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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该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发布者:彭功平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297人看过


离婚纠纷中,该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在各大法律咨询平台以及线下咨询中,常常见到有人问“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或“我该怎么做法院才能把孩子判给我?”诸如此类的问题。因此,为了解决广大网友的困惑,也为了帮助有被相同问题困扰的您,金雅律师特撰写此文,欲就该问题进行相应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该通知确立了人民法院在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时所应遵循的具体原则,即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而在此原则之下,影响法官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的因素有哪些呢?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孩子的年龄

《意见》第一条以两周岁为界限,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作了明确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上述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孩子尚在哺乳期内,由女方照顾更为方便,故原则上一般由女方抚养,但若女方存在上述情况之一,也可由男方抚养。而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上述《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需注意,如果孩子已满十周岁,则在判决之前,法官会询问孩子的意见,此时孩子的意愿就会成为影响抚养权归属的主导因素。

二、孩子的性别

一般来说,如果孩子为女孩子,且年龄在10岁左右,在其他条件无明显差别的时候,法官可能会更倾向于将孩子判给女方。

三、孩子一直跟随哪一方生活

如果孩子长期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生活,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意愿且有能力抚养,那么这也将作为孩子由女方抚养或由男方抚养的一个因素予以优先考虑。

四、双方的经济情况

双方的经济情况的好坏决定了其是否有抚养孩子的经济实力,如果缺乏经济来源,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而另一方有稳定的工作和薪水,则孩子极有可能会被判给有稳定工作的一方。

以上四点就是影响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具体影响因素,法官在具体判决主要是根据上述四点来综合判断父方或母方取得孩子的抚养权会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会更加符合上述通知中的原则。另外金雅律师温馨提示:在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时,一定要事先对法院的裁判规制进行充分的了解,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采取不同的诉讼策略。如此,才能更好地向法院展现您的抚养优势,以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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