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功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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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发布者:彭功平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463人看过

2014112122时许,杨某醉酒后通过武汉市110报警服务台的转接电话服务打电话给武汉市地铁集团,称须与次日18时前将100万元汇入其指定的建设银行账户,否则就将炸毁武汉市轻轨运营线。接警后,武汉市公安局将这一情况及时通报武汉市地铁集团,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组织工作专班连夜15小时不间断开展破案工作。武汉市地铁集团于当日晚接到武汉市公安局通报后,也相应地升级了危机处理预案安排地铁运营事宜。直至次日13时许,公安民警武汉市武昌区三角小区某室内将杨某抓获。经核查,上述电话内容为杨某编造的虚假恐怖消息。

后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杨某犯有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547日作对该案作出判决,以杨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杨某因不服该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最终上诉法院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为由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该条规定第一款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虽然刑法已经对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作出了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但仍有人对此置若罔闻,为了一己私欲或为引起关注而故意编造虚假恐怖消息。这种虚假的“恐怖信息”虽不会对民众的生活造成实质性的伤害,但却会引起民众的恐慌,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不仅如此,还耗费了大量的警力资源。

因此,金雅律师提醒您:应以上文中的杨某为戒,切勿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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