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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致函

发布者:高玉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152人看过

XXXXXX山东分公司:

我与贵公司劳动纠纷一事,拖延数日尚未解决,现奔着友好协商解决的态度,特致函如下:

我于2011年6月13日至2012年6月30日在贵公司从事店面销售工作,在此期间公司迟迟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的消极不作为使我万分不解,感觉到作为一个小小的劳动者法律赋予的一些基本权利得不到有力保障,遂于2012年6月30日经领导批准后离职。离职后公司尚拖欠我工资800元至今。期间我与公司领导积极联系协商未果。

以下法律规定望贵公司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此,望贵公司收到此函后积极与我沟通,友好协商拖欠的800工资事项,如友好达成协商,我将放弃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等基本合法权利。届时,贵公司将免去以上款项以及交通费、聘请法律服务人员的费用、避免诉累等等。

 

                                   致函人:XXX

                                 

                                    201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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