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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高玉勇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5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04民初16号
原告:C,男,195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XX,
原告A与被告B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A于2017年2月17日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B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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