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姜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某家属委托后,指派高玉勇律师担任该案辩护人,高玉勇律师依法查阅、复制了案卷材料,先后十一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掌握了多处犯罪嫌疑人将某某依法应当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1、姜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并且当庭自愿承认自己有罪,悔罪表现良好,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2、姜某某检举揭发了韩某某XXX的罪行,经办案机关查证属实,并出具姜某某立功情况说明,证实姜某某有立功表现,属于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
3、姜某某仅仅是因出于帮忙的心态为李某某代购毒品,虽免费吸食了所购毒品,但并未从中获得其他任何利润,并且没有为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出售以及代购过毒品,其这种仅向特定人代购的行为并没有危害到其他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从轻处罚。
4、经多方调查核实,姜某某被抓时涉案毒品属于特请引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之规定,应当给予被告人姜某某从轻处罚。
经过向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以及庭审辩论,济南市XXX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高玉勇律师的辩护意见,给予被告人姜某某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