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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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农村户口怎样收集证据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

发布者:李雪群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9日|分类:交通事故 |306人看过

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亡?肇事车辆有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赔偿该怎么赔付呢?赔偿项目有哪些呢?

【基本案情】

201707091742分许,被告一邓某驾驶XXX小型普通客车沿佛山一环路北线由和顺往三水方向行驶,行驶至S82佛山一环路北线东往西方向0180213灯杆对开(92KM+800M)路段入口加速车道时,遇前方同向行驶的郑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邓某因疏忽大意,致使粤PXM558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头正面碰撞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及郑某后,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及郑某倒地,造成驾驶人郑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环公路大队认定:被告一邓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肇事车辆粤XXX号车的车辆注册登记人及实际支配人是被告二肖某,并在被告三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

【法院判决】

1、处理事故家属的误工费:3000元/月÷30天×15天×3人=4500元:

2、处理事故家属的交通费:5000元

3、处理事故家属的住宿费:450元/天×15天×3人=20250元

4、处理事故家属的伙食费:100元/天×15天×3人=4500元

5、死亡赔偿金:37684.3元×20年=753686元(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6、丧葬费:82866元/年÷12个月×6个月=41433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

8、车辆损失费:1466元+223元=1689元(车损加评估)

上述1-7项合计:899369元,交强险内赔付110000元后,余额789369元按责任(被告主责)赔付,即789369元×70%=552558.3元,第8项车辆损失费没有超过交强险的2000元限额,故不按责任划分,被告一已支付42000,即三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损失为552558.3+110000+1689-42000=622247.3元

【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应如何赔偿,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赔偿标准相差较大。农村户口的死者如果能提供以下在城镇生活的证据:例如居住证,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或者是租房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等这些证据,就可以证明其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可按城镇人口的赔偿标准取得相应的赔偿。

 本律师擅长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之前代理保险公司的案件,所以对于保险公司的理赔以及拒赔事由非常清楚,所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对于处理交通事故有自己的心得,随时接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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