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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盘星律师案例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的责任认定

发布者:湖北定盘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247人看过

以下均为本所真实案例

一、案情速览:装修完工欠尾款,付款主体起争议

2021年1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甲签订《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由张某为A餐饮项目进行装修,合同总价款70万元,约定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付清。张某依约完成施工。被告李某乙自2021年5月起分多笔向证明支付装修款共计36万元。因尾款未结清,李某甲于2022年6月9日出具欠条,确认欠付装修款34万元,并承诺9月9日前支付15万元。此后,李某乙于2022年9月2日付4万元,剩余30万元尾款经张某多次催告仍未支付。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甲、李某乙及A餐饮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甲与A餐饮公司共同支付剩余30万元装修款及相应利息。

二、律师维权关键动作:三招明确责任,实现债权回收

本案中,原告能成功追回装修尾款,关键在于律师围绕“锁定合同实际受益主体”,“强化债务加入认定”,“精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击破对方抗辩,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1. 锁定合同实际受益主体:突破“个人签约”表象,认定公司为责任主体

被告李某甲辩称“合同系个人签订,与公司无关”,律师提交关键证据反驳:案涉装修工程系为A餐饮公司而实施,工程成果由成立后的A餐饮公司实际享有和使用;李某甲在庭审中自认其系A餐饮公司发起人及投资人,其签约行为属于“为设立公司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发起人以个人名义为设立公司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实际享有合同权利的,相对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责任。法院最终支持该主张,认定A餐饮公司为核心责任主体。

2. 强化债务加入认定:锁定李某甲连带责任,扩大责任承担范围

李某甲虽主张“合同与公司无关”,但其出具《欠条》确认欠款事实并承诺还款。律师抓住该证据,主张其行为构成“债的加入”,即自愿加入公司债务,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支持该主张,判决李某甲与A餐饮公司共同担责。

3.精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合理主张利息,获得法院部分支持

被告李某甲不认可资金占用利息,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提出主张:虽然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金,但被告逾期付款必然导致原告资金占用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结合李某甲出具欠条的时间,法院认定付款期限应自2022年6月9日起算三个月,最终支持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三、判决结果与法律启示:装修合同需明责,这些要点要牢记

1. 法院的最终判决

被告李某甲、A餐饮有限公司向原告张某支付装修款30万元;

被告李某甲、A餐饮有限公司向原告张某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2.给施工人与发包人双重启示

(1)施工人:签约履约需留痕,明确责任主体是关键

签订装修合同时,需核实签约方身份:若项目工程系为筹备中的公司所建,应要求发起人注明公司筹备情况,或待公司成立后由公司补签确认,明确责任承担主体;

合同履行过程中,妥善保管合同、转账记录、施工凭证、结算文件等证据,尤其注意留存付款主体与合同主体不一致的相关证明;

工程完工后及时办理结算,要求欠款方出具书面欠条并明确付款期限,避免口头约定;逾期付款时,可依法主张资金占用损失或违约金,弥补自身损失。

(2)发包人:规范签约流程,避免权责不清

发起人以个人名义为设立公司签订合同的,应在合同中明确“为设立公司(筹备中)而签订本合同”,待公司成立后及时办理合同权利义务转移手续,避免个人长期背负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代公司付款的,应留存代付凭证及公司追认文件,明确款项性质为公司债务,避免因付款行为引发自身责任争议。

本案通过律师的专业操作,成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在解决合同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本案也提醒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对待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以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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