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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盘星律师案例 |服务合同退款诉求下的责任认定

发布者:湖北定盘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285人看过

一、案情速览:美容服务合同纠纷,退款诉求引争议

2025年4月,小张与甲公司签订《美容服务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小张提供除皱、祛斑等美容服务,费用总计40000元。小张按甲公司要求,将款项支付给了乙公司。此后,甲公司于2025年5月开始闭店,7月20日申请注销。小张认为甲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美容项目,且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股东小孙和乙公司退还服务费40000元。小孙和乙公司委托我所律师应诉,最终法院最终采纳部分抗辩意见,判决孙返还12000元,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律师维权关键动作:三招打破僵局,维护被告合法权益

本案中,小孙和乙公司没有全额退赔,核心在于律师精准抓住争议焦点,用法律逻辑击破对方抗辩,具体体现在三个关键环节:

1. 抗辩服务履行情况:聚焦证据链完整性,主张合同已实质履行

原告小张主张甲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美容项目,要求全额退款。作为被告小孙的代理人,律师核心抗辩逻辑围绕“服务履行事实”展开,试图证明合同义务已基本完成:提交甲公司服务记录,证明原告小张已接受面部提升、上下眼除皱等核心项目,“祛斑”项目因原告自身原因未预约,非公司未提供服务。

针对原告小张对部分消费记录无签字的质疑,律师主张部分项目通过电子确认、口头告知完成,符合美容行业服务惯例,且原告未在服务期间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履行结果。

虽法院未完全采纳“全部履行”主张,但该抗辩成功降低了退费金额,核心正是在于律师证明了“主要服务已履行”。

2. 锁定合同主体:坚守合同相对性,否定责任关联

乙公司作为被告之一,原告小张依据《美容服务合同》要求其返还服务费,律师认为这违背合同相对性原理。原告与甲公司构成服务合同关系,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仅存在于原告与甲公司之间,乙公司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原告将服务费支付至乙公司账户,是基于与甲公司的指示,且服务实际由甲公司提供,乙公司未参与服务的提供、管理或承诺,依法不应对甲公司的合同履行行为承担责任。

该抗辩被法院完全采纳,成功驳回小张对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核心在于清晰区分“收款行为”与“合同义务”的边界。

3. 资质问题抗辩:原告坚称项目涉创伤,被告力证服务属常规

原告称甲公司不具有医疗美容资质却对其进行创伤性美容服务。律师指出,通常判定是否必须具备医疗美容资质取决于美容项目的操作方式是否具有创伤性、侵入性。两被告陈述原告所做项目不需要开刀,未达到需医疗资质的侵入性程度,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接受了创伤性服务,所以不能认定甲公司必须办理医疗美容资质才能提供这些服务。法院最终认定原告证据不足,未采纳资质无效主张。

三、判决结果与法律启示:“美容服务”+“代收款项”,双重主体的风险防控要注意

1. 法院最终判决

被告小孙一次性退还原告小张服务费12000元

驳回原告小张对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 给服务提供方与第三方收款方的双重启示

(1)服务提供方:细化合同条款,规范履行留痕

合同设计需明确:在合同中明确服务项目、次数、单价;明确“核心项目”和“维护阶段”的履行标准;

服务履行需留痕:保留消费者签字确认的服务记录,避免“口头确认”等问题,确保对“已履行服务”的举证。

(2)第三方收款方:凭书面指示厘清权责,无承诺参与切断责任

明确收款性质:代收款项时,务必要求委托方出具书面指示文件,明确收款用途、转交期限,保留转账记录;?

避免关联混淆:不参与委托方的合同签订、服务宣传,不在收款凭证中作出任何服务承诺,避免被认定为“共同经营者”或“债务加入方”。

本案中,律师通过对“服务履行争议、合同相对性、资质问题”三大核心问题进行抗辩,帮助服务提供方减少退款金额,合理争取责任限缩,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我所将持续聚焦合同纠纷领域,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充分运用证据和法律规定,为合同双方提供专业法律支持,从证据收集到诉讼维权,全程护航,让每一位当事人在权益受损时都能“有法可依、有律可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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