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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纠纷,法院支持了逾期违约金

发布者:湖北定盘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5年04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311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23年07月18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保理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以信用销售方式向消费者销售货物,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交由A公司,消费者向A公司付清款项和服务费,才能解除其付款责任,B公司申请转让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时,应向A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应收账款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等材料,B公司确认,已受让应收账款所从属的一切从权利和权益均一并转让给A公司。该等从权利和权益包括收取应收账款的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相关款项的权利及诉权等。

2023年07月18日,被申请人易女士与B公司签订了《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易女士申请在B公司进行医疗美容项目,项目费用为30000元,分12期支付。2023年7月28日,被申请人易女士在B公司接受美容整形手术,并签字确认了《美容整形项目单》。2023年7月28日,申请人A公司向B公司支付保理转让款,履行保理义务。后易女士2023年8月16日开始逾期违约,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付医美项目服务款项,被申请人仍不还款,截至申请仲裁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遂委托律师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双方是否构成保理关系,以及是否应该支持A公司主张的逾期违约金诉求。

律师分析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真实有效,且易女士与医疗美容机构签订的《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是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根据双方在《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中的约定“甲方未按约定偿还任何一期应付款的,乙方或新投保理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的本金、服务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并要求甲方支付剩余欠款0.5%每日逾期违约金”,我方主张逾期违约金的诉求合法合理,应该被支持。

仲裁委查明及裁决

申请人A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此合同符合法律条款的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此合同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义务依法成。

被申请人与医疗美容机构签订的《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申请人因医疗美容的需要,向医疗美容机构申请医疗美容服务并支付相关费用。应收账款债权人医疗美容机构依照合同约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的约定,申请人有权就已经保理的款项向被申请人追偿,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应收账款33600元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未及时将应收账款支付给申请人,给申请人造成了一定损失。按照双方在《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中的约定“甲方未按约定偿还任何一期应付款的,乙方或新投保理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的本金、服务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并要求甲方支付剩余欠款0.5%每日逾期违约金”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逾期违约金的仲裁请求,仲裁庭应予支持。

律师建议

保理合同实质上是应收账款让与和融资、担保、应收账款催收与管理等服务要素的组合体,是应收账款让与与综合性金融服务等多个合同的叠加,具有混合合同的属性。构成保理合同需要三个基本要素:一是真实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二是签订书面的保理合同;三是保理公司需为债权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区分保理合同与债权让与主要看合同中是否包括融资,以及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其他综合性金融服务内容。无论是哪一种合同,在签署时都要有谨慎的风险防范意识,明细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的条款,以求在将来出现纠纷时能够得到支持。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十九条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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