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一起政府投资的教育基础设施纠纷中,某事业单位以“财政审计报告多计1530万元”为由,起诉要求施工主体及关联监理、造价、挂靠公司五方连带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沈律师作为实际施工人一方的代理律师,提出“审计结论≠民事结算依据”的核心抗辩:
合同并未约定以政府审计为最终结算依据,且工程价款早已由双方盖章确认并履行完毕;
审计发现的多计、错计事项缺乏鉴定程序违法或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法定撤销事由;
质量奖项“市优”条款未明确必须申报获评,且事业单位在竣工验收及付款期间已以行为默示放弃该奖项要求;
事业单位起诉距最后一笔付款已逾三年,关于奖项罚金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施工主体避免1530万元损失,并确立“财政审计对民事合同效力不具当然溯及力”的类案标
沈志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