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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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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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防护服质量案减责三成,律师代理卖方免赔300万

发布者:沈志刚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22日 3753人看过 举报

2025-12-2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2 年 4 月,上海某贸易公司(下称“买方”)中标南通市XX区防疫指挥部防护服采购项目,随即与安徽某橡塑制品厂(下称“卖方”)签订 5.5 万件、总价 206 万元的一次性防护服《采购合同》。买方收货后,将其中 2.7 万件以 40 元/件转售给指挥部。同月,市监局抽检认定该批防护服“透湿量、抗静电”两项不符合 GB190XXXX2009标准,对买方处以没收 4944 件、罚款 100.2 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拒付 88 万元尾款。买方遂以“根本违约”为由向凤阳县法院起诉,要求卖方退还全部货款 103 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费。

二、争议焦点

  1. 2.7 万件不合格防护服是否全部由卖方交付;

  2. 买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否全额索赔;

  3. 未交付的 1 万件预付款 37 万元(已退 22 万)是否仍应由卖方返还。

三、代理思路(沈律师团队,代理卖方)

  1. 限额锁定:通过调取市监局《处罚决定书》、XXX及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证明不合格防护服实际仅 4980 件,其余 22020 件无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将潜在赔偿基数从 2.7 万件砍至 5 千件。

  2. 过错对折:指出买方作为医疗器械流通企业,未查验卖方备案凭证、未建立进货台账,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 45 条,对损失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适用“过错相抵”。

  3. 责任剥离:针对未交付的 1 万件,提交 2022 年 6 月买方实际控制人王XX与案外人张XX签订的《还款协议》,证明剩余 15 万元债务已转移给张XX,卖方不再承担返还义务。

  4. 损失计价:强调买方转售价 40 元/件含政府应急溢价,而合同采购价仅 37-38 元/件,若按 40 元计赔将使买方因违约获利,主张按成本价退还。

四、审理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卖方观点:

  1. 认定不合格防护服仅 4980 件,对应价款 18.9 万元;

  2. 因买方未尽查验义务,自行承担 30% 责任,卖方按 70% 退还 13.2 万元;

  3. 未交付部分 15 万元属债务转移,驳回买方该项请求;

  4. 资金占用费不予支持。最终判令卖方返还买方货款 72.8 万元,驳回其余 30 余万元索赔。与买方最初 103 万元诉求相比,为卖方减少损失约 300 万元。

沈志刚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三级律师,曾在江苏某法院担任法官助理,期间参与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2019年6月起在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0********1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经济犯罪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1320620********12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