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2 年 4 月,上海某贸易公司(下称“买方”)中标南通市XX区防疫指挥部防护服采购项目,随即与安徽某橡塑制品厂(下称“卖方”)签订 5.5 万件、总价 206 万元的一次性防护服《采购合同》。买方收货后,将其中 2.7 万件以 40 元/件转售给指挥部。同月,市监局抽检认定该批防护服“透湿量、抗静电”两项不符合 GB190XXXX2009标准,对买方处以没收 4944 件、罚款 100.2 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拒付 88 万元尾款。买方遂以“根本违约”为由向凤阳县法院起诉,要求卖方退还全部货款 103 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费。
二、争议焦点
2.7 万件不合格防护服是否全部由卖方交付;
买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否全额索赔;
未交付的 1 万件预付款 37 万元(已退 22 万)是否仍应由卖方返还。
三、代理思路(沈律师团队,代理卖方)
限额锁定:通过调取市监局《处罚决定书》、XXX及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证明不合格防护服实际仅 4980 件,其余 22020 件无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将潜在赔偿基数从 2.7 万件砍至 5 千件。
过错对折:指出买方作为医疗器械流通企业,未查验卖方备案凭证、未建立进货台账,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 45 条,对损失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适用“过错相抵”。
责任剥离:针对未交付的 1 万件,提交 2022 年 6 月买方实际控制人王XX与案外人张XX签订的《还款协议》,证明剩余 15 万元债务已转移给张XX,卖方不再承担返还义务。
损失计价:强调买方转售价 40 元/件含政府应急溢价,而合同采购价仅 37-38 元/件,若按 40 元计赔将使买方因违约获利,主张按成本价退还。
四、审理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卖方观点:
认定不合格防护服仅 4980 件,对应价款 18.9 万元;
因买方未尽查验义务,自行承担 30% 责任,卖方按 70% 退还 13.2 万元;
未交付部分 15 万元属债务转移,驳回买方该项请求;
资金占用费不予支持。最终判令卖方返还买方货款 72.8 万元,驳回其余 30 余万元索赔。与买方最初 103 万元诉求相比,为卖方减少损失约 300 万元。
沈志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