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梗概
2020 年 11 月,某大型园林工程公司(下称“主债务人”)向某股份制商业银行(下称“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2.5 亿元,期限 7 个月,年利率 4.8%,逾期罚息 7.2%,并由:
主债务人的母公司以其位于苏中核心商圈的整幢商业房产设立最高额抵押,担保限额 5.03 亿元;
主债务人实际控制人王某提供个人连带保证。2021 年 6 月贷款到期后,主债务人仅偿还 1 万余元本金,剩余 2.499 亿元本金及利息、罚息形成逾期。银行催收无果,遂于 2021 年 9 月向南通某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付本息、实现抵押权并追究保证人责任。
二、突发变数——“双重破产”
诉讼期间,母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被当地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主债务人亦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附利息债权“停息”到破产受理日,若处理不当,银行将损失 14 天高额罚息及复利,且可能因“别除权”争议丧失全额优先受偿机会。
三、代理要点(沈律师团队,代理银行)
快速变更诉请:第一时间将“给付之诉”调整为“债权确认之诉”,避免破产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冲突。
停息节点博弈:母公司主张:抵押人先破产,担保债权应自 9 月 29 日停息;银行抗辩:抵押权的“从属性”决定其停息时点应随主债务,即 10 月 13 日。沈律师援引《企业破产法》第 46 条立法本意及最高院判例,强调“停息”仅解决破产债权范围,不改变担保物权效力。法院最终采纳银行观点,多确认 22.5 万元罚息、复利。
证据固化与提速:在破产债权申报窗口期内,同步完成抵押房产现场勘验、评估报告复核及权利瑕疵排查,确保抵押物变现价值无意外减损。
保证人“失权”补救:王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判决先行确认其连带清偿责任,为后续在破产程序外继续追偿个人财产打下执行依据。
四、审理结果
2021 年 12 月,法院作出判决:
确认银行对主债务人享有破产债权 2.533 亿元(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 5 万元律师费);
银行对母公司抵押房产拍卖、变卖价款在 2.538 亿元范围内按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王某对 2.538 亿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生效后,银行凭判决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抵押物评估价 4.1 亿元,变现无悬念,预计回收率 100%,最大限度避免了“停息”损失。
沈志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