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君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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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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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纠纷胜诉案件

发布者:黄君怡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25日 10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求

  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加工款282980元及利息损失。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

  被告公司辩称,所涉加工款与公司股东个人欠款混同,公司正在清算中,且双方未签订合同,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原告诉求。同时,被告提出在原告处有部分原材料,以及代原告加工的款项未结清,要求在本案中抵销。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双方通过微信群进行加工下单及账单结算,被告在收到账单及尚欠价款金额时未提异议,并陆续支付部分款项。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价款2829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公司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结果分析

  黄君怡律师代理胜诉,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求,包括加工款的支付和利息损失赔偿。本案中,黄君怡律师成功地利用微信群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了双方的交易行为和欠款事实,展现了其专业的法律实务能力和对电子证据的有效运用。

  
  结论

  黄君怡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代理能力,成功为公司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电子证据使用的参考。

黄君怡律师(联系电话: 18868279932),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包含借贷纠纷、交通事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1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