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君怡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25日 10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求
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加工款282980元及利息损失。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
被告公司辩称,所涉加工款与公司股东个人欠款混同,公司正在清算中,且双方未签订合同,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原告诉求。同时,被告提出在原告处有部分原材料,以及代原告加工的款项未结清,要求在本案中抵销。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双方通过微信群进行加工下单及账单结算,被告在收到账单及尚欠价款金额时未提异议,并陆续支付部分款项。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价款2829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公司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结果分析
黄君怡律师代理胜诉,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求,包括加工款的支付和利息损失赔偿。本案中,黄君怡律师成功地利用微信群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了双方的交易行为和欠款事实,展现了其专业的法律实务能力和对电子证据的有效运用。
结论
黄君怡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代理能力,成功为公司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电子证据使用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