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警方通报银行抢劫案:嫌犯被击毙,人质被成功解救
这个新闻我感触有三点:
第一:抢劫银行至少10年以上有期徒刑,规定在刑法236条。
第二:为什么会被当场击毙?因为“情绪激烈,叫嚣与人质同归于尽”,且多次警告无效,警察才开枪击毙。法律依据依据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15条,该条规定了15种情形,任何一种情形在经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无效的,可以开枪射击。如果当时嫌疑人放弃抵抗,就不会被击毙,只是被判刑而已,可以说是他自己葬送了自己的姓名。
第三:说下对人生的看法。网上有句话说的是人这一生,起点都是娘胎,终点都是棺材,中间那一段就叫人生,无论好坏,都是风景。所有的经历不是得到,就是学到。生活是自己创造的,不是别人给予的。人生只有一次,活成自己想要的模样。所以我们说人的一生是自己把握和度过的,没有人能代替你,关键的时刻需要自己深刻领悟,否则一旦错过,失去的不仅是机会,更有甚者是人生。
第一: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