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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警方通报银行抢劫案

作者:申晓红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83次举报


山东泰安警方通报银行抢劫案:嫌犯被击毙,人质被成功解救

 

这个新闻我感触有三点:

第一:抢劫银行至少10年以上有期徒刑,规定在刑法236条。

 

第二:为什么会被当场击毙?因为“情绪激烈,叫嚣与人质同归于尽”,且多次警告无效,警察才开枪击毙。法律依据依据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15条,该条规定了15种情形,任何一种情形在经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无效的,可以开枪射击。如果当时嫌疑人放弃抵抗,就不会被击毙,只是被判刑而已,可以说是他自己葬送了自己的姓名。

第三:说下对人生的看法。网上有句话说的是人这一生,起点都是娘胎,终点都是棺材,中间那一段就叫人生,无论好坏,都是风景。所有的经历不是得到,就是学到。生活是自己创造的,不是别人给予的。人生只有一次,活成自己想要的模样。所以我们说人的一生是自己把握和度过的,没有人能代替你,关键的时刻需要自己深刻领悟,否则一旦错过,失去的不仅是机会,更有甚者是人生。

 

 

 

 

 

 

 

 

 

 

 

 

第一: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户抢劫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持枪抢劫的;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申晓红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检察院听证员,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执业以来以“一分信任、十份责任、百倍努力”为理念...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邢台
  • 执业单位:河北律己律彼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520********9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