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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知合同要求:是否一式两份?

作者:成辰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7次举报

悉知合同要求:是否一式两份?


合同是否必须一式两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当事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双方的交易习惯来确定合同的份数。如果采用的书面形式的合同,可以一式两份;如果采用口头形式的合同,则并不需要一式两份。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作为合同内容的合意的外观方法和手段,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


合同的形式有三种:


1.口头形式


(1)合同的口头形式指当事人只有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


(2)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3)口头形式的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合同书或者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等各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合同。书面形式有利于交易的安全,重要的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常见的合同书面形式


(1)合同书


合同书是书面合同的一种,也是合同中常见的一种。合同书有标准合同书与非标准合同书之分。标准合同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书,也即格式条款合同;非标准合同书是指合同条款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所签订的合同书。


(2)信件


信件是当事人就要约与承诺的内容相互往来的普通信函。信件的内容一般记载于纸张上,因而也是书面形式的一种。它与通过电脑及其网络手段而产生的信件不同,后者被称为电子邮件。


(3)数据电文


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其中,传真是通过电子方式来传递信息的,其最终传递结果总是产生一份书面材料。而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虽然也是通过电子方式传递信息,可以产生以纸张为载体的书面资料,但也可以被储存在磁带、磁盘或接收者选择的其他非纸张的中介物上。


3.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是指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外的方式来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主要包括默示形式和推定形式。


(1)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既不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也不用实施任何行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进行的意思表示。默示形式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运用。


(2)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不用语言、文字,而是通过某种有目的的行为表达自己意思的一种形式,从当事人的积极行为中,可以推定当事人已进行意思表示。


在表现形式。


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成辰律师,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工学硕士学历,同济大学法学院在职研究生,法学功底扎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9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侵权、涉外法律、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