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工伤认定办理指南
一、办理机构
实施主体: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地点:周家渡街道东南路3995号1楼6号—9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30
电话:021-68580809
二、基本信息
1. 确认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一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昭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星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范围)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广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广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 确认内容:是否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3. 权限划分: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单位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项目,已按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该项目使用的从业人员在施工期内发生事故伤害的,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受理条件与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工伤认定申请表;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提供的申请资料完整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受理。
四、办理流程
流程 | 受理 | 审查 | 决定 | 颁证与送达 |
时限(工作日) | 10 | 30 | 30 | 10 |
五、权利义务
1、权利: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有权利要求工伤认定部门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在法定时限内书面获知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情况、工伤认定决定情况;
在法定时限内就受理决定、认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义务:
协助工伤认定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并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