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宠物死亡,宠主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现代社会,宠物所承载的人类感情、精神寄托是不容忽视的。即使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定纪念品”,宠物主人仍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宠物主人与其宠物建立了特殊感情的情况下,若他人因侵权行为至宠物死亡的,宠物所有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W女士将宠物犬送至宠物店寄养之前,在医院先进行了体检,检查报告单载明犬瘟病毒抗原检查、犬细小病毒抗原检查、犬冠状病毒抗原检查均为阴性,犬腺病毒抗原检查样本未见,紧接着为该犬注射了国产单狂疫苗。后送至宠物店寄养,于当日充值1000元办理了会员卡,双方未签订书面寄养协议,当时该犬外观显示行动自如、精神正常。 后宠物店通知W女士该犬“呕吐几次,出现拉血,精神差”,W女士立即将宠物送往医院检查,细小病毒检测阳性。历时一周左右治疗,病情恶化,经W女士的同意,宠物医院对该犬实施了安乐死。2.宠物医药费6588元、支出尸体无害化处理费用200元;2.W女士虽为治疗细小病毒支出了医药费,但不应由其宠物店赔偿;3.宠物犬已被实施安乐死,不能排除有治愈希望而放弃救治的可能性,精神损害不予赔偿。法院审理查明:W女士将宠物犬交付宠物店寄养,在寄养期间宠物犬发病,发病原因为感染犬细小病毒,经宠物医院救治在无法治愈的情况下进行安乐死,可知案涉宠物犬的死亡与感染犬细小病毒存在因果关系。1.W女士未能提供案涉宠物犬接受犬细小病毒免疫的证明,结合W女士的饲养环境,其无法排除案涉宠物犬在寄养之前已感染犬细小病毒。再结合犬细小病毒的传播途径,W女士在未免疫的情况下将宠物犬送至具有感染风险的场所寄养,应当对案涉宠物犬感染犬细小病毒承担一定责任。(在此提醒各位宠主,一定要及时打好疫苗,不要因为第一次没检查出任何病毒,就认为不会感染。)2.宠物店提供有偿寄养服务,其应当预见到寄养期间宠物感染传染性疾病的风险,因宠物店未要求W女士在委托寄养时提供有效免疫证明,也无法排除自身提供的环境存在致犬只感染的病毒,亦应对案涉宠物犬感染犬细小病毒承担一定责任。(宠物店的环境,注定了其具有宠物病毒传播的可能性,因此选择宠物店寄养宠物前一定要慎重考虑。)3.考虑到W女士及宠物店各自均存在导致犬只感染犬细小病毒的可能性,又各自不能排除自身原因,故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双方都无法排除自身原因,只能按照各自承担50%来划分责任。)1.宠物死亡直接损失:W女士提供了购买宠物的收据1300元、宠物医院开具发票的医疗费金额6165元、宠物尸体无害处理200元,因此案涉宠物犬死亡造成W女士的直接损失为7665元,应由宠物店承担50%的损失,即3832.5元,其余损失由W女士自担。2.精神损害赔偿:因案涉宠物犬不同于一般财产,其具有生命特征,长期饲养会与饲养人之间建立亲密联系,成为饲养人的情感寄托。因而,宠物犬的死亡对饲养人的确会产生财产损失之外的情感创伤,应当对W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失予以考虑,但其饲养时间确实较短,结合宠物店的过错程度,酌定宠物店承担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1.判决宠物店向W女士赔偿直接损失3832.5元; 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都不会很高,因此不要抱有太大期望。最主要的是要养成随时保留收据、发票的习惯,这样自己的各项主张才能有理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