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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丨离婚后,婚前购买的房子怎么分?

发布者:广东金颂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90人看过

典型案例

       陈先生与赵女士在缔结婚姻关系前,陈先生的父母全额出资为二人购买了一套作为婚房的住宅,并将该房产登记在陈先生与赵女士双方的名下。五年婚姻生活后,两人决定离婚,此时该房产的市场价值为200万元。陈先生主张该房产因其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与赵女士无关;而赵女士则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将该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平均分配。最终,法院裁决该房产归陈先生所有,但陈先生需向赵女士支付78万元的房产分割补偿金。

法条链接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律师讲法典

       在我国,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婚房是一种普遍现象。根据司法实践,如果父母出资购买的婚房仅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通常被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如果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被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构成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分割的具体比例会综合考虑出资情况、婚姻持续时间等多种因素。在本案例中,由于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应平均分割。然而,法院考虑到陈某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的事实,以及陈某与赵某的婚姻仅持续了五年,最终判决陈某向赵某支付78万元的房产分割补偿金,这一裁决更符合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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