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邓建雄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4日 13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虽然胡XX的确曾于2021年3月22日主动向XX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据《辞职申请》的内容显示,胡XX提出辞职的理由是XX公司不向其发放2020年10月13日前的绩效工资,而本院已查明XX公司确实尚有部分合同所对应的绩效工资至今未支付给胡XX,故胡XX强调系因XX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采信。既然XX公司的确存在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不当行为,且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XX公司应向胡XX支付经济补偿。一审法院对此问题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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