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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作者:王明生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0次举报


      近日,代理几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我代理的是被告业主一方。原告物业公司以被告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将拖欠物业费的业主起诉到法院。介入案件后,通过与业主沟通,了解到拖欠物业费的具体原因后,在这些案件中,业主拖欠物业费往往不是恶意为之,通常是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相关义务,业主多次反馈,物业服务企业均消极解决,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深,以致于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物业服务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前提是,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尽到了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的要求支付物业费的请求权才能被支持,如果物业公司未尽责,存在违约的情况下,作为业主方,是有权利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业主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业主方有权拒绝物业公司的履行请求。

      不仅如此,在我代理的案件中,还存在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费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按照河南省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费应该保持基本的稳定,变更物业费的时候,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如果未履行相关程序,变更的物业费对业主不具有拘束力。


王明生律师,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侵权纠纷以及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租赁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520********39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