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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胜诉

发布者:王明生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9日 2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明生,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孙某

原告张某(下称原告)诉被告孙某(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陈爽、王明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合计10万元并支付利息(①2014年1月18日所借50000元:自2018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18日支付欠付利息2600元,自2019年5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②2015年10月1日所借50000元: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支付欠付利息2600元,自2019年6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18日,被告以项目工程用款为由向原告借款,借款本金为5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利息按月支付。2015年10月1日,被告又以项目工程用款为由向原告借款,借款本金为5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利息按月支付。原告将款项借给被告后,被告每个月1号和18号将两笔借款的利息通过转账或者ATM机现金汇入的形式转给原告,利息一直支付到2019年6月,之后被告不再支付利息,原告按照被告借款时所留的电话多次打电话发信息要求还款,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付息。

被告孙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8日,被告以项目工程用款为由向原告借款,借款本金为50000元,借款期限1年,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2015年10月1日,被告又以项目工程用款为由向原告借款,借款本金为50000元,借款期限1年,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此后,被告每个月1号和18号将两笔借款的利息通过转账或者ATM机现金汇入的形式转给原告,第一笔借款按月支付利息1000元直至2018年4月,第二笔借款按月支付利息1000元直至2018年5月。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被告对第一笔借款每月支付利息800元;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被告对第二笔借款每月支付利息800元。之后,被告未再支付利息,亦未履行还款义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举证的借据二张、支付利息清单和微信截屏以及当事人起诉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陈述、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借款利息,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支付利息清单为证,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①2014年1月18日所借50000元:自2018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18日支付欠付利息2600元,自2019年5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②2015年10月1日所借50000元: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支付欠付利息2600元,自2019年6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在偿还欠款时一并支付)。

王明生律师,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侵权纠纷以及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租赁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520********39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