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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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判决 违约金合理性 共同支付租金

发布者:钟新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463人看过


上诉人某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C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曾绪、辽宁惠客生活餐饮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辽01民终44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开发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c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

简要案情2013年8月6日,上诉人被上诉人C签订商铺租赁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上诉人将商铺出租给被上诉人。租赁期限为10年,后被上诉人欠付租金擅自擅场,被上诉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两被上诉人共同支付租金及解除合同违约金。

我方代理意见:C不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是职务行为,应与某公司共同承担支付租金及违约金责任。合同约定违约金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超出预见范围。

判决结果:支持我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支付违约金,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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