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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新律师
执业资质:1210120**********
执业机构: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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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钟新律师|时间:2021年11月30日|分类:工程建筑 |495人看过
垫付工程款
案例简介
甲开发公司与乙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承包甲位于某地某项目的工程,约定,主体建设到十层开始付款,以后每月按形象进度的50%付款,达到付款节点后,甲迟迟没有付款。
法律分析
根据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对垫付工程款有约定按约定处理,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能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提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施工单位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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