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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借款利率都不能超过LPR的四倍

发布者:钟新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3663人看过



不是所有借款利率都不能超过LPR的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上限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所以,很多人以为从任何机构的借款都适用本条法律规定,有人也想借此打擦边球,不管利率多高,先借了再说,殊不知会为自己带来巨大的损失。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指哪些机构?

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意味着,要找这些机构融资借款,您得注意一点,由于他们不受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的限制,往往会约定高额的违约金,一旦借款逾期,可能会面临高额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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