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行期间合同终止的解决方式,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如下:
一、终止合同的法定事由
1. 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 违约行为:若一方存在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明确表示或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3. 协商一致:双方当事人也可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终止合同的程序
1. 书面通知:采购方或供应商应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明确终止合同的原因及依据。
2. 文件资料保管:双方需妥善保管与合同相关的文件资料,以备处理后续纠纷。
3. 价款结算与货物退还: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双方应协商处理已履行部分的价款结算及货物或服务的退还事宜。
三、责任承担与赔偿
1. 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若合同终止因一方过错导致,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2.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若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应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双方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陈勇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