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相对于法定继承的好处在于可以指定由一人或多人根据遗嘱分别继承不同份额的遗产,避免法定继承时遗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而引发纠纷。在很多家庭中,法定继承遗产时容易产生分歧,导致遗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而引发纠纷。而遗嘱继承相对于法定继承的好处在于,可以指定由一人或多人根据遗嘱分别继承不同份额的遗产。
王爷爷和刘奶奶共生育四名子女,两位老人的二女儿王阿姨年过花甲,一直未婚,并且其与王爷爷和刘奶奶共同生活,并照顾两位老人直至去世。
王爷爷和刘奶奶生前分别在专业机构订立遗嘱,目的是想把家中的财产进行提前进行规划分配,其中房子由四个子女均等继承,而除此之外两人的存款则由二女儿王阿姨一人全部继承,并且为二女儿设立了居住权。
【弟弟因赡养问题发生继承纠纷】
知悉遗嘱内容后,王阿姨的小弟表示不同意,提出自己要继承整套房产50%的份额,剩余50%的份额由另外三个兄姐均等继承,理由是自己在父母生前也尽到了赡养义务,而作为最小的儿子应该得到更多的份额。
除了小弟弟的认为自己应当多继承占有房产份额,大姐和三哥并没有因为继承房产份额而产生不同意见。就在小弟弟因为继承房产份额提出自己的意见时,二姐王阿姨拿出了父母生前所订立的遗嘱,遗嘱中对财产的分配意见很清晰明了。不仅如此,由于王阿姨一直未结婚,且在京没有个人的住房,王爷爷和刘奶奶特意在遗嘱当中为王阿姨设立了居住权。
【姐姐因为遗嘱守住居住权】
小弟弟要求要继承全部房产一半的份额,且屡次为此事到三位兄姐家中,要求兄姐按照自己意见办理。最终,王阿姨起诉小弟,要求按照父母遗嘱继承遗产。经过判定,王爷爷和刘奶奶生前所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合法有效,经核实王阿姨无个人住房,对遗嘱中主张为王阿姨设立的居住权予以支持,驳回了小弟弟要求法定继承50%房产份额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分析: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释义:
1、居住权是在他人所有的住宅上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和住宅的所有权人不得为同一人,这就排除了住宅所有人为自己设立居住权的情况。
2、居住权人只能为自然人。居住权顾名思义只能是生活居住,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不存在居住的需求。
3、居住权只能由自然人本人享有。居住权只能由居住权人享有,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虽然当事人可以约定其他人与居住权人共同居住,但在居住权人死亡的情况下,居住权将消灭,
王爷爷和刘奶奶生前在专业机构订立了遗嘱,指定了财产的继承人和份额。其中,王阿姨是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之一,她有权按照遗嘱继承父母的遗产。值得注意的是,王爷爷和刘奶奶在遗嘱中为王阿姨设立了居住权。这意味着,即使王阿姨是房屋的共同所有人,她也有权在该房屋中居住,直到她去世。这是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一种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设立居住权目前有三种方式:一是书面合同;二是遗嘱;三是生效的法律文书。
【怎么样设立居住权?】
设立居住权需要居住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书面协议,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履行相关手续。
如果想生前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具体步骤如下:
1、签订居住权合同:居住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在协商达成一致后,双方需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居住权的设立、房屋的坐落、居住的条件和要求、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居住权登记:协议签订后,居住权人需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在登记机构确认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后,居住权即被设立。
3、而房屋的所有权人还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
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要确保遗嘱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要求。以及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应当权属清晰,具有可处分性。同时,在遗嘱中设立居住权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且要到相关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
切记,居住权不具备转让和继承的特性,即不得通过赠与、继承等方式将居住权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本案中,根据法院的判决,王爷爷和刘奶奶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是合法有效的。因此,王阿姨有权按照遗嘱继承父母的遗产,包括房屋和存款等财产。同时,法院也支持了王阿姨在遗嘱中设立的居住权。另外,小弟弟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父母房产的一半份额。但是,由于父母已经通过遗嘱指定了财产的继承人和份额,因此小弟弟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将房屋给子女后,设立居住权是一种对老人很好的保护方式】
实践中有的老人将自己名下住房通过不同方式过户到子女名下后经过一段时间后悔了想要将房产变更回来这时候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以书面形式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这样也是一种很好的保障也是一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问题可以到专业机构免费咨询获取指导建议
希望这个案例解读能够帮助你更好地理解遗嘱继承和居住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你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切身的法律解读,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