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万家超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7日 28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X,男,195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风大道20号3栋2单XX
。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家超,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十堰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十堰市朝阳XX。
法定代表人:李X,系该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
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
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原告赵XX与被告十堰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工程管理处)经营
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市政工程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
疗费21405.5元,住院生活补助费2100元,营养费450元、护理费1800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精神
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600元、残疾赔偿金56401.0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60元、共计
121367.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赵XX于2021年3月20日13时10分左右
骑行“十堰000862”号两轮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十堰市辽东路锦绣南山XX外附近道路时,由于道
路下水道井盖破损,导致原告摔伤。随后送往国药东风茅箭医院治疗,期间进行了“右股骨远端骨
折切开复位髓内针内固定术+同种异体骨植骨术”,于4月9日出院,住院天数为20天。原告赵XX在
2021年8月2日因“间断腰背部疼痛伴右下肢疼痛4月”入住国药东风茅箭医院治疗,经过医院完善相
关检查,予以止痛、电针、红外线、运动疗法等治疗,于2021年8月24日出院,住院22天。经查十堰
市辽东路锦绣南山小区外附近道路下水道井盖属于十堰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管理,原告赵XX在摔伤
之后也多次跟被告沟通,被告对于原告摔伤的事情也予以认可,但是对于赔偿的事情无法协商一致
。原告在被告管理的道路摔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支持原告的
诉讼请求。
被告市政工程管理处辩称,原告赵XX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案发当时是中午1点10分,视野较好
,原告应当注意安全责任义务,由于原告的疏忽导致事情的发生,原告自身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被
告方仅是在管理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
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0日13时,原告赵XX骑两轮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十
堰市辽东路锦绣南山小区外附近道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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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道路下水道井盖破损,摔倒受伤,被送往国药东风茅箭医院治疗,期间进行了“右股骨远端骨
折切开复位髓内针内固定术+同种异体骨植骨术”,4月9日出院,住院20天。原告赵XX在2021年
8月2日因“间断腰背部疼痛伴右下肢疼痛4月”入住国药东风茅箭医院治疗,经过治疗,于2021年
8月24日出院,住院22天。导致原告赵XX摔倒的十堰市辽东路锦绣南山XX外附近道路下水道井盖
属于十堰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管理。赵XX治疗花费医疗费21405.55元,原告赵XX就赔偿问题与市政
工程管理处协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市政工程管理处对市政设施负有管理和维护的责任,该单位对道路下水道井盖破损
未尽维护责任,致使原告赵XX骑行时摔倒受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赵XX主张市政工程管理处
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确定赵XX的损失为:医疗费21405.55元、护理费18000元、伤残赔偿
金56401元、交通费酌情确定为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42天×50元人、营养费2700元(90天
×30元入、二次手术费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残疾辅助用具费360元、鉴定费2600元,合
计117366.55元,被告市政工程管理处应当赔偿该部分损失,赵XX的其他部分诉讼请求证据不足
,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赵XX在道路上正常骑车行走并无过错,被告市政工程管理处辩称赵书
贤也有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
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
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ー、
被告十堰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赔偿原告赵XX损失
117366.55元。
こ、驳回原告赵XX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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