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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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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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为多次盗窃

作者:李建华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5次举报

1、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2、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3、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4、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实践中,关于盗窃犯罪的量刑标准其实都是统一的,只不过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就会导致不同的地区在对盗窃犯罪进行处罚是依据的数额标准不同。

李建华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人损纠纷、房产纠纷、公司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楚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1510956182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债权债务、离婚、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