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7月11日,自然资源局认为张某违法占用土地,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没收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以280000元巨额罚款。
张某不服,委托我代理该案。经分析确系违法建筑,但得知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时,未直接送达给张某,而是将处罚决定张贴在围墙上,并拍了两张照片后离开,初步判断执法部门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后该案经过两审法院审理,最终胜诉,人民法院以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
结合本案来看,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版)》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规定,未及时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依法送达处罚决定给当事人,剥夺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显然属于严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