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民法典》第563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但是,该五种情形是赋予守约方的合同解除权,违约方无权行使法定解除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合同陷入僵局等特定情况下,应当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方式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合同,以打破合同僵局。
九民纪要,即《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8日发布)第四十八条为该问题提供了较为明确的解决思路:“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示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严格遵守合同是合同双方应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在一些合同中,一方因为经济形势的变化、履约能力等原因,导致不愿或不能履行合同,需要提前解约,而另一方拒绝解除合同。在出现合同僵局的情形下。允许违约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通过裁判终结合同关系,从而使当事人从难以继续履行的合同中脱身,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价值,减少财产浪费,有效利用资源。通过明确违约方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有利于破解合同僵局,实现实质正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对于不能履行的交易,以鼓励交易的名义强制履行也并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真义。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交易双方都要善意行使权利,在合同履行不能时,应当允许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