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件经过(经脱敏处理)
案件性质:本案为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被告人:被告人甲(曾用名甲乙)、被告人乙。
被害公司:被害单位A公司。
代理律师:被告人乙的辩护人路士云律师。
基本事实:自2024年2月起,被告人甲、乙在抖音平台直播销售服装。其中,被告人甲负责查找货源、联系主播,被告人乙负责店铺链接、售后、客服等,二人约定前期费用由被告人乙垫付,盈亏平分。二人租用成安县某小区一房屋作为工作室,销售的服装系从案外人“丁”和“广州戊”处购得的假冒“斐乐”和“北面”品牌T恤。2024年6月4日,公安机关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工作室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大量假冒“斐乐”及“北面”T恤。经价格认定,被扣押商品货值金额总计299,080.7元,其中尚未销售部分货值金额为217,556.8元。
诉讼过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乙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甲、乙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路士云律师作为被告人乙的辩护人出庭辩护。
二、 判决结果
罪名认定:法院认为,被告人甲、乙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量刑情节认定:
自首情节:被告人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被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乙虽主动投案,但因其在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未被法院认定为自首。此点是导致两被告人量刑差异的关键情节之一。
犯罪形态:法院采纳了包括路士云律师在内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认定二人尚未销售的涉案货物金额达217,556.8元,属于“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
赔偿情节:案发后,两被告人家属共同赔偿被害单位A公司人民币10万元,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
被告人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其他事项:扣押在案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三、案件心得与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其中路士云律师的辩护工作对被告人乙的量刑结果起到了重要影响,其专业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精准把握“犯罪未遂”的法定情节:在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中,已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金额的认定对量刑有重大影响。路士云律师在辩护中准确把握了本案涉案商品绝大部分(货值217,556.8元)尚未实际销售这一核心事实,成功说服法院将此情形定性为“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关键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是被告人乙得以在犯罪金额(超过15万元)本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获得“从轻处罚”并最终被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的重要法定基础。这充分体现了专业刑辩律师对犯罪构成理论和量刑情节的深刻理解。
明确区分“主动投案”与“自首”的界限,警示意义显著:本案中,被告人乙虽然与被告人甲一样主动投案,但因“未如实供述”,最终未被法院认定为自首,导致其未能获得自首情节带来的从轻处罚幅度。这恰好从反面印证了刑事辩护中律师对当事人进行专业、全面、有效法律指导的极端重要性。路士云律师的辩护策略需要建立在当事人全面、真实陈述的基础上。此案警示,仅仅“主动到案”是不够的,必须“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才能满足“自首”的法定要件,从而争取最大的从宽处理机会。辩护律师在庭前与当事人的沟通中,必须清晰阐明这一点,协助当事人作出对自身最有利的诉讼选择。
积极促成赔偿,争取酌定从轻情节:虽然判决书未详述辩护人具体如何参与,但案发后两被告人家属共同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收据,这一事实是法院“酌情从轻处罚”的依据之一。在实务中,专业辩护律师通常会积极推动、参与或促成此类对被害方的赔偿、和解工作,将其作为重要的酌定从宽情节向法庭提出,以期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总结:在本案中,路士云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主张犯罪未遂),有效运用法定从轻情节,并结合案外赔偿等酌定情节进行综合辩护,尽管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认定自首,但依然在核心的犯罪形态辩护上取得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此案表明,在刑事辩护中,律师的专业能力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的应用,还体现在对案件细节的把握、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挖掘以及对当事人诉讼策略的全面指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