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贾某因办理出国劳务事宜,委托某公司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并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刘某甲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咨询费3万元。后因出国劳务事宜未能如期办理成功,某公司的两位股东刘某甲与孟某乙陆续向贾某退还咨询费合计1万余元,尚欠1.9万余元迟迟未予退还。2026年6月2日,孟某乙通过微信聊天形式向贾某发送书面还款承诺,明确确认“某公司欠贾某出国劳务咨询费1.9万余元”,承诺从同年7月至11月30日止分批还款,并约定如期间拿回上家所欠费用则一次性还清,若逾期未还愿承担法律责任。然而,还款承诺出具后,某公司、刘某甲、孟某乙始终未向贾某履行还款义务。贾某多次催促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退还咨询费1.9万余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刘某甲、孟某乙是否应当共同承担退还咨询费及支付逾期利息的法律责任,以及原告主张的退款金额与利息计算标准是否具备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还款承诺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清晰界定了委托合同关系及债务承担主体。面对确凿的证据,三被告对原告贾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予以明确承认,对案件事实及欠款金额均无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三被告的承认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贾某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方对诉讼请求全部认可,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某公司、刘某甲、孟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贾某咨询费1.9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1.9万余元为基数,自2026年6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余元,减半收取计一百余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
【律师价值】
本案中,谭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在证据组织方面,谭律师精准梳理了微信转账、聊天记录及还款承诺等零散证据,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清晰界定了委托合同关系及债务承担主体。在庭审策略上,谭律师通过确凿的证据促使三被告当庭承认全部诉讼请求,大幅降低了诉讼风险与维权成本。此外,谭律师在诉前指导当事人固定关键证据,并在诉中准确主张逾期利息,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中盾长春律所律师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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