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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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盾长春律所杨律师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调解结案

发布者: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9月22日 70人看过 举报

2026-09-2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上诉人姜某因与被上诉人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2026)某法民初某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姜某在上诉中提出,双方签订的《购楼协议书》明确约定“物业管理好,收费合理”以及“甲方负责入住后办理产权”。然而,某公司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消防器材配备不到位、卫生不合格等问题,且至今未安装燃气管道。更为关键的是,某公司十多年来一直未将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在姜某名下,也未向业主提供税务发票。姜某通过查询发现,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涉及多起被执行案件,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陈某长期处于失踪状态。姜某认为,某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无力缴纳税款及办理产权登记,故其依法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履行抗辩权。此外,姜某主张该笔欠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据此,姜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某公司未按约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及提供发票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姜某据此主张的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履行抗辩权是否成立,能否成为拒付剩余购房款的合法理由;其次,某公司主张的剩余购房款债权是否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而丧失胜诉权;最后,在综合考虑某公司的履约能力、物业服务质量以及诉讼时效等抗辩事由后,一审法院判决姜某给付剩余购房款是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形。

 

【裁判结果】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姜某一次性给付某公司案涉房屋购房款19万元;二、双方对案涉房屋购房款再无其他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余元,减半收取计三千余元,由姜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杨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危机处理能力。面对一审败诉及对方公司失信、法定代表人失踪的复杂局面,杨律师精准捕捉到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法律适用空间,并巧妙引入诉讼时效抗辩。在庭审中,杨律师通过详实的企查查证据和对方代理人的自认,有力证明了对方丧失履约能力。最终,杨律师通过高效的客户沟通与谈判策略,促成双方调解结案,以支付19万元购房款化解了长期纠纷,最大程度维护了姜某的合法权益,避免了案件陷入执行不能的僵局。

【业务领域】 北京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承办各类民事、刑事、经济、行政、劳动等诉讼、仲裁、非诉案件;同时还面向客户提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220000MD0358915L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医疗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
31220000MD0358915L 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医疗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