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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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盾(长春)律所杨律师代理服务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9月22日 69人看过 举报

2026-09-2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王某经某公司工作人员某龙宣传承诺,为获得与某电网相关的稳定电力运维岗位,与某公司签订《就业指导咨询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某公司提供为期数月的课程培训及就业指导,王某交纳就业服务咨询、培训等费用5.9万余元,另交纳住宿费两千元及考证费六千余元。王某依约支付款项并参加培训,取得高压、低压及登高电工作业操作证。然而,某公司后续推荐的岗位与某龙前期承诺的工作环境、福利待遇严重不符,不仅推荐偏远地区岗位,最终安排的岗位更是工作强度极大,每日工作长达十余小时且无加班补偿。王某认为某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返还服务费、住宿费、考证费及损失共计6.7万余元并支付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某公司推荐的就业情况与前期微信沟通不一致,判决某公司返还服务费5.9万余元,驳回王某其他诉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书面合同已取代前期沟通、其已完全履行义务且王某系单方离职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应否返还诉争服务费,即某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某公司上诉主张,双方应以书面合同为准,前期微信沟通内容已被合同吸收;其已完全履行486课时的培训义务并成功推荐王某入职,合同目的已实现;王某入职后因个人原因无法适应而单方离职,不应成为退款理由。王某则辩称,某龙以某公司名义对外宣传并收取费用,构成表见代理,其关于岗位性质、待遇的承诺对某公司具有约束力;某公司实际推荐的岗位与承诺严重不符,存在欺诈,导致其期望的合同目的落空,某公司应承担根本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审查诉争款项性质及合同订立过程可知,合同主要目的为某公司为王某介绍工作。某龙在沟通过程中自称工作人员、指示付款并确认收款,形成履行职务行为的表象,其作出的承诺对某公司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合同文本有“以本合同为准”的条款,亦不影响对工作区域和岗位范围限定的认定。此外,王某实际入职的工作中,工作时长严重超过法定限制且未见加班费补偿,足以认定某公司介绍的岗位存在重大瑕疵。考虑就业为基本民生需求,某公司未按约提供符合承诺的岗位,构成违约。一审法院判令某公司返还全部服务费并无明显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某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杨某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对方以“书面合同排斥前期沟通”的抗辩,杨律师精准锁定表见代理这一核心突破口,通过严密组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成功证明某龙的行为构成职务表象,将前期承诺的法律效力归于某公司。庭审中,杨律师深刻剖析岗位瑕疵与合同目的落空的因果关系,有力反驳了对方“已完全履约”的主张,最终促成二审维持原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业务领域】 北京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承办各类民事、刑事、经济、行政、劳动等诉讼、仲裁、非诉案件;同时还面向客户提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220000MD0358915L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医疗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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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0000MD0358915L 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医疗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